有關於單手駕駛機車...公共議題
您可能不知道
各位知道開車使用手機
騎機車玩寶可夢
一邊騎車一隻手邊抽菸
天氣冷手插口袋單手騎機車
這幾種哪個罰的最重嗎?
開車使用行動裝置一般省縣道罰三千
騎機車玩寶可夢罰一千
邊騎車邊一隻手邊抽菸罰六百
最後答案是
單手騎機車罰一萬兩千元(危險駕駛)
記三點.吊扣駕照三個月
「換句話說😆另一隻手沒有做事的處罰最重」
立法諸公們
是否該檢視諸如此類罰則的不公平性呢?
小弟也是近日遭開罰才知道
原來單手騎車會被警方認定是危險駕駛
沒有飆車、也沒有使用手機
機車也沒有改裝
還符合政府規定有ABS防鎖死煞車系統
也沒有蛇行、或著逼車等不當行為
就是單純天氣冷,自然反應手插口袋23秒
如果被開罰,真的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耗時間去打官司,警察機關制單,民眾為了權益,法院就要不斷審理,坦言說很浪費國內司法資源。
按內政部警政署107年6月1日警署交字第1070095733號函: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後段規定「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宜與前段規定「在道路上蛇行」整體視之,依個案認定行為表現是否有類似蛇行等危害他人之虞,作為危險駕駛之認定依據。倘如眼睛直視前方,並注意車前狀況且穩妥掌控車輛,尚難逕以單手騎車認定有危害他人之虞。
警政署其實有一套認定規範,只是制單的單位(林園分局交通組)好像也沒有理會警政署的函文意旨,也就是強制告發,再讓民眾花費時間去打訴訟,這樣妥當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目前為止也沒有明文規定「不能以單手駕駛機車」,依照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43條第一項規定處罰也很牽強啊!
按處罰條例第 43 條第 1 項規定,於 103 年 1 月 8 日修正、同年 3 月 31 日施行之立法理由論及:「一、原條文之立法目的,原為遏阻飆車族之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徑所設,是以該條構成要件列舉在道路上蛇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60 公里及拆除消音器等均為飆車典型行為,為涵蓋實際上可能發生的危險駕駛態樣,第 1 項爰增訂第 3 款及第 4 款。」
沒有完整的法源依據,坦言說很難心服口服,要提起行政訴訟,個人因戶籍地不在高雄,只能再跑回中部一趟,為了申請監理站交通裁決書,耗費的時間也很多,但高雄地院對於類似案件已經審理過很多件,多數都是民眾最後撤銷罰單,為此,最令人擔心的不是我自己,縱使遭罰錢認栽都是小事,是這種會案例不斷的發生循環,司法資源也會一直被浪費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