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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過頭,以暴制暴的下場,判刑17年!
男子黃騰羿5年前開車行經桃園,見警察正在處理沿途砸車的楊姓商人,交通因管制而打結;黃火大,下車拿球棒朝楊的頭和身體揮打致死。桃園地院依殺人罪判黃17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黃和檢察官皆上訴,高等法院駁回;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見解,駁回上訴定讞。
因行車動線受阻,黃覺得警察的處理方式「沒效」,拿出球棒上前,楊則高舉手中的鐵棒示威。黃揮擊數下,楊被打倒,他仍不罷手、繼續攻擊。楊因左枕骨顱底骨折併左後顱窩硬腦膜血腫、左小腦向上經天幕及扁桃體疝脫等傷害,送醫後仍於7月16日晚間死亡。
黃騰羿不否認揮打,但辯無殺人之意,稱楊砸車還打警察,一時脾氣上來就打對方,「我沒有想那麼多」。黃說,目的只是要讓揮舞鐵棒的楊停止攻擊舉動,出發點不是惡意。唐姓警員一審時則證稱,黃打楊的頭好幾下,「還記得其中有一下是正中楊的後腦正中間,非常大力」;唐說,看到打下去的時候還嚇一跳,想說「這麼大一下一定會出事」,楊倒地後開始哀號,嘴巴裡說一些語意不清的話。
桃院認為黃不斷說是看警員遭楊攻擊才會下車幫忙,但監視器畫面顯示警員已經淨空現場,黃竟不顧警員攔阻執意進入現場,下手之狠已超出合理限度,「幫忙警察」只是卸責之詞,判17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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