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火不敢進火場」!台南女消防員被調內勤要求國賠146萬敗訴
台南市消防局一名李姓消防女隊員因怕火不敢進火場、搜救,因此被調到秘書室擔任內勤,但沒了危險加給,每天還要塞車一小時到新營區上班。李女認為台南市府及消防局違法調職,提國賠求償共146萬元。台南地方法院就調職部分判李女敗訴,李女應另尋管道救濟,不得向市府與消防局求償
台南市消防局李姓女隊員不敢進火場打火及搜救,消防局將李女由外勤調到內勤,李女控告市府與消防局違法調職、提國賠求償敗訴。南市消防局回應表示,李女身為外勤消防隊員,不僅未能盡到救災任務要求,還心生不滿提告,其訴求當然不合理,消防局不可能接受。
李女主張,她原來是台南市消防局的消防隊員,編制在市區1個大隊內的消防分隊服務,但消防局於2019年11月違反法規、將她調派到非其業務單位的消防局新營地區秘書室工作,因為這調任職務,讓她無法領取危險加給,且害她要從市區開車通勤到新營區上班,每天需提早出門,車程長達1小時,塞車時更超過1小時,工作、生活相當不便也覺得痛苦。
李女算算包括危險加給、精神慰撫金、交通車輛牌照稅、保險費、維修保養費用、油料、高速公路過路費、加班費、誤餐費等,共要向市府與消防局求償146萬1千多元。
不過消防局主張,消防局將李女調職是機關首長原有職權,且李女因閃避在火場進行搜救、打火任務,又與同事處不好,因此局長將李女調到內勤部門,多年來李女已調過多個單位,李女沒有從事危險的救災勤務,自然無權請求危險加給。
法院認定,消防局雖有將李女調職的權限,但依台南市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之規定,似無秘書室「隊員」職位,而消防局將李女調至秘書室任職「隊員」,雖有疑義,但是否違法?李女應依情形分別向被告消防局提起申訴、或向台南市政府提起訴願,或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或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至於可否救濟成功?則應依上開法律之規定。而本案屬民事訴訟,基於權力分立之原則,既然李女未能提出上開調職已被上開各該主管機關認定是違法的,法院即應尊重調職命令。
南市消防局搶救科說明,因為消防外勤救災救護工作較為繁重,外勤隊員仍以男性居多,台南外勤消防員的男女比例是十比一,在救災救護任務要求上,不論男女都要做到相同標準;但體能方面,女隊員在先天身體條件限制上,消防局對女隊員確有一些優待,消防署也是如此規定,如體能訓練依年齡分為甲乙丙丁組,男性丙組是四十歲到五十歲,女性隊員的體能要求跟男丙組一樣,總之,消防外勤工作需要體力負荷,女隊員也須達到基本的體能要求。
一名女消防隊員說,雖然外勤救災救護任務,女隊員被要求須跟男隊員做到相同標準,事實上,台南地方的男隊員多會體貼女性,女隊員同樣要穿消防衣、揹空氣瓶進火場救災,但如火場狀況比較複雜、危險,許多男隊員會攬下來去做,讓女隊員做比較不危險的工作(如殘火處理),所以實際上,女隊員的勤務壓力仍然比男性略輕鬆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