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將「國會改革法案」移立法院覆議
有關行政院院會本月6日就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條文,呈請總統核可覆議一案,總統賴清德11日已核可,行政院亦於今日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移請立法院覆議。
[聯合新聞網]
針對行政院於6月6日向總統提交「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條文等修正案的覆議理由書,總統府今天指出,賴清德總統已核可覆議案。行政院表示,行政院已於今日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移請立法院覆議。
行政院表示,今年5月28日立法院通過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條文,經詳細研議,認有違反憲法上民主原則、權力分立原則,以及正當法律程序,而侵害人權之虞。
行政院列出六點窒礙難行之處。包含,「審議程序不符民主原則,具有明顯重大瑕疵」、「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總統進行國情報告相關規定違反憲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質詢權、調查權、聽證之行使相關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且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人事同意權之行使相關規定,恐導致憲法、法定機關職權行使產生窒礙,且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不符」、「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妨礙立法委員行使質詢權、調查權及聽證之處罰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141條之1藐視國會之處罰,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等,皆有窒礙難行之處。
行政院強調,民主政治應經由討論與溝通的過程來建立共識。行政院提出覆議的目的,絕不是要升高兩院之間的對立與衝突,而是希望透過良性的憲政對話程序,請立法院尊重憲法,體恤民意,藉由再次審視法案的內容,找出符合憲法與國家利益的最大共識,妥適回應公民社會與各界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