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累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8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柏宏
輔佐人 陳奇甫
被告 朱勝賢
選任辯護人 呂坤宗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續字 第71號、109 年度偵續字第72號)及移送併辦(110 年度偵字第 16911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原案號:110 年度易字第176 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
裁定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柏宏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朱勝賢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下面是司法院判決書全文處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LAW_Mobile_FJUD/FJUD/data.aspx?ty=JD&id=KSDM%2c110%2c%e7%b0%a1%2c2875%2c20211217%2c1&ot=in#
影片連結處(you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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