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VS.遺失物侵占VS.竊盜 不作為與錯失關鍵證據
去年(2019)坐在公車站座椅上查看手機時,因為發現鞋帶鬆脫,便隨手將手機置於所坐位置旁,拉緊鞋帶,隨後便起身走向公司,將手機遺落在坐位上,半路上突然想起,回程去取時發現手機已經遭人取走,由於手機礙於某些原因沒鎖,因此一到公司便不斷以公司電話撥到自己的手機上,其中一通遭接起掛斷,後縱有撥通也沒有接通,因此認為對方並無歸還之意。於是當下立即前往瑞安派出所報案,派出所三名警察(二女一男)圍著我,言之鑿鑿未有IMEI碼則無法報案,故於下班取得手機外盒後轉往住家附近分局報案,接案員警僅以遺失報案。我因為不懂相關法條,在家等了三個半月無消無息,致電詢問。陰錯陽差,得通話員警告知,報遺失只能等拾得人送至警局,警方不會主動偵查(當時心中一陣@$%@&#),又再次前往永和分局報遺失物侵占,我必須承認當時並不了解遺失物侵占與竊盜之差別,因為筆錄陳述內容皆相同,確切的案名就相信承辦員警的判斷,於是又等了月餘,致電北市的承辦員警,他說由於時間太久,監視畫面全調不到了,且侵占本刑太輕,並不容許定位IMEI碼,當時我心寒無比,不懂若此為何瑞安派出所當時要以IMEI碼為由拒絕報案,更不懂永和分局將案件報成單純遺失案,以致於失去調閱監視畫面,該關鍵證據的機會是出於什麼思考?
由於實在太無語,在向任律師的臉友抱怨時竟得知,我的案件從頭到尾就是件竊盜案,根據法律網站上的解釋「竊盜跟侵占遺失物的罪名區別最大的判斷,是失主他報案時是竊盜還是遺失物,如果是竊盜那麼失主應該知道自己的物品仍放置在何處,只是仍舊無法順利向場所附近的人協助尋找到物品,也就是物品被偷走了。若是遺失物,那麼代表失主已無法確切描述物品放置何處,僅是弄丟了,也就所有人對於遺失物已不知遺失於何處,該物品脫離本人的持有。」
至此我開始轉向分局要求將案子改為竊盜案件,然而,一開始向得和派出所報案時,警察眾口鑠金,言之鑿鑿說這是侵占沒錯,直到我拿出與律師間的對話,員警才說,「對啦!如果你知道東西確切是在哪裡丟的…也不用確切啦…只要知道大概的位置是可以報失竊沒錯。」「可是你的筆錄在永和分局,你要不要等承辦員警休假回來,直接去請他幫你改,這樣就不用再做一次筆錄了。」我答曰「可是我之前去電詢問過,他們說不行,一定要重新做筆錄。」員警回「啊!他們說不行嗎?應該是可以喔…」還撥到永和分局說明了一會兒緣由。
兩日後,我到了永和分局,承辦員警說要重做筆錄,我:「……」讓我更不爽的是,他說:「因為竊盜案跟侵占不一樣,亂報要承擔刑責」我不懂這是要唬誰,難道我贈與別人的東西報遺失物侵占就沒事嗎?
最後雖然成功將案子轉為竊盜,但此次的不愉快經驗我想寫出來供大家參考,2017年修法後,IMEI碼定位不得用於侵占遺失物,還有就是,我知道不要隨便信人,但是次知道了,包括警察也一樣。
法律跟財富一樣,你不理法,法不理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