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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VS.遺失物侵占VS.竊盜 不作為與錯失關鍵證據

去年(2019)坐在公車站座椅上查看手機時,因為發現鞋帶鬆脫,便隨手將手機置於所坐位置旁,拉緊鞋帶,隨後便起身走向公司,將手機遺落在坐位上,半路上突然想起,回程去取時發現手機已經遭人取走,由於手機礙於某些原因沒鎖,因此一到公司便不斷以公司電話撥到自己的手機上,其中一通遭接起掛斷,後縱有撥通也沒有接通,因此認為對方並無歸還之意。於是當下立即前往瑞安派出所報案,派出所三名警察(二女一男)圍著我,言之鑿鑿未有IMEI碼則無法報案,故於下班取得手機外盒後轉往住家附近分局報案,接案員警僅以遺失報案。我因為不懂相關法條,在家等了三個半月無消無息,致電詢問。陰錯陽差,得通話員警告知,報遺失只能等拾得人送至警局,警方不會主動偵查(當時心中一陣@$%@&#),又再次前往永和分局報遺失物侵占,我必須承認當時並不了解遺失物侵占與竊盜之差別,因為筆錄陳述內容皆相同,確切的案名就相信承辦員警的判斷,於是又等了月餘,致電北市的承辦員警,他說由於時間太久,監視畫面全調不到了,且侵占本刑太輕,並不容許定位IMEI碼,當時我心寒無比,不懂若此為何瑞安派出所當時要以IMEI碼為由拒絕報案,更不懂永和分局將案件報成單純遺失案,以致於失去調閱監視畫面,該關鍵證據的機會是出於什麼思考?

由於實在太無語,在向任律師的臉友抱怨時竟得知,我的案件從頭到尾就是件竊盜案,根據法律網站上的解釋「竊盜跟侵占遺失物的罪名區別最大的判斷,是失主他報案時是竊盜還是遺失物,如果是竊盜那麼失主應該知道自己的物品仍放置在何處,只是仍舊無法順利向場所附近的人協助尋找到物品,也就是物品被偷走了。若是遺失物,那麼代表失主已無法確切描述物品放置何處,僅是弄丟了,也就所有人對於遺失物已不知遺失於何處,該物品脫離本人的持有。」

至此我開始轉向分局要求將案子改為竊盜案件,然而,一開始向得和派出所報案時,警察眾口鑠金,言之鑿鑿說這是侵占沒錯,直到我拿出與律師間的對話,員警才說,「對啦!如果你知道東西確切是在哪裡丟的…也不用確切啦…只要知道大概的位置是可以報失竊沒錯。」「可是你的筆錄在永和分局,你要不要等承辦員警休假回來,直接去請他幫你改,這樣就不用再做一次筆錄了。」我答曰「可是我之前去電詢問過,他們說不行,一定要重新做筆錄。」員警回「啊!他們說不行嗎?應該是可以喔…」還撥到永和分局說明了一會兒緣由。

兩日後,我到了永和分局,承辦員警說要重做筆錄,我:「……」讓我更不爽的是,他說:「因為竊盜案跟侵占不一樣,亂報要承擔刑責」我不懂這是要唬誰,難道我贈與別人的東西報遺失物侵占就沒事嗎?

最後雖然成功將案子轉為竊盜,但此次的不愉快經驗我想寫出來供大家參考,2017年修法後,IMEI碼定位不得用於侵占遺失物,還有就是,我知道不要隨便信人,但是次知道了,包括警察也一樣。

法律跟財富一樣,你不理法,法不理你。

105個爆

共 12 則留言



木阿華
多謝分享!

新人類
長知識

阿俊
你報的案情節越重,他們轄區的未破案就更多,不利考積啊,最好都是民事的,刑事的要結案很麻煩


Hsiang
對警察來說這是小事˙˙˙唉

Ye Shine
懂不懂真的差很多

恣意翱翔
很多事情發生一次後,你的世界觀就變了,像我以前很尊重警察,直到某次我去報案⋯⋯ 我要報刑事,他想讓我轉民事,看我不為所動後,另一個拿六法全書問我,你要怎麼證明你告的人符合這罪?例如這罪的前2字“意圖”你怎麼證明? 看到這你就了解了,台灣人民多無奈,我們一般對法律了解有限,又遇到聲稱“我不是不讓你報案哦”但做的事情就是讓你打消報案念頭⋯⋯ 最後,我只能回他:台灣法律給我告任何一人的權利,只是誣告是我後面要承擔的責任,而這次,我證據帶了⋯⋯

復興剛提海參
謝謝分享

張大寶
個人一些淺見分享:1、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坊間有一些六法全書生活案例的,可以參考看看。2、派出所拒絕您的報案,是可以的,因為不知道手機的序號(內建在主機板上,就像手機的身分證字號,會隨手機訊號發送),並且在當下您也無法證明手機的所有權,所以需要攜帶購買證明或手機盒佐證,另外,竊盜屬公訴罪要列管,所以在不瞭解情況下被淡化成遺失侵占,也就...

小黑
感謝分享

多多
感謝分享,很實用的經驗

豕豕豕
原來如此啊,謝謝

天然呆
長知識了,謝謝您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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