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節錄

兵役法節錄

第 1 條

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兵役,為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替代役。

第 3 條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志願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

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稱為接近役齡男子。

第 28 條

後備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消失其後備軍人身分:

一、依法除役。

二、依法免役。

三、依法禁役。

四、依法回役。

五、喪失我國國籍。

第 45 條

凡入營服役及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宣誓效忠中華民國。

二、遵守軍中法令。

三、對公務有保守秘密之責任;除役後,亦同。

p.s.為了自己與家庭,尤其已除役的,千萬不要自願做綠狗砲灰!沒服過兵役的要去死,那是罪該萬死!

40個爆

共 2 則留言



公主別這樣
想優先上前線,就支持塔綠班吧 此刻延長役期,是美國要求的,別錯認為~綠政府的政策.(為何要年底選後才公佈內容?)
皇龍(EmperorDragon)
想做美曰綠狗蛙,當然要支持塔綠班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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