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暴力非告訴乃論,高檢署宣誓零容忍,結果是說的比唱的好聽



首先,北檢陳鴻濤檢察官於不起訴書中兩度故意將被告「你娘咧!莫名其妙」「我甘願為她死啦!不然你想怎樣?」完整句子截斷,企圖形成對被告有利的採證(有錄音錄影可證)。

第二,A案中, 檢察官故意忽略對原告有利的證據不採,逕指原告催促為事件發生之導火線。且音量大小與錄音設備之指向性有關,陳檢察官未詳加調查,僅以主觀性的判斷音量大小,便採取對被告有利的心證。

第三,原告於B案中從未指控被告插隊,只是要求被告應該排隊,被告因不滿該規勸,便開始顛倒是非稱其為被指控插隊受到委屈(有影片可證),檢察官居然在沒有事實基礎的情況下採納被告的說詞。

第四,被告B僅因不接受規勸(要求原告不可以這樣說),即行使暴力,包括拍桌、捶桌、手指原告,大聲飆罵原告欺負老人家(有影片可證),陳鴻濤檢察官居然視而不見,甚至將影片中被告對原告所說的話扭曲為向他人訴說。

並作成不起訴處分。


把被告的辯詞再寫一遍,加上言論自由,就變成不起訴書了。

只要是為了某件事對人不爽,無論說什麼,或說話小點聲,就算人家有錄音,也可以開心罵人喔!

附上判例證明陳鴻濤檢座不起訴書之荒謬

自有醫療法以來,違反此法在案可查僅有寥寥7件(含2件上訴案件),以下提供其一判決書,證明陳鴻濤檢座無視於拍桌咆哮之顢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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