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藐視國會》是什麼,以及民進黨如何製造真相

要聽前新竹立委候選人、現任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教授的林志潔於本月3號在國會改革法案公聽會上的鬼扯,鄉民可以觀看這部公聽會完整的影片紀錄(16:10 - 25:05)。不過,今天台客只把重點放在林志潔認為《藐視國會罪》草案剝奪了說謊權利的說詞。她是這麼說的:

「最後要講的是,沒有錯,美國是有藐視國會罪的,但是美國所有接受訊問的人本身就是證人的身份。我國的被告尚且可以保持緘默,我們的被告可以說謊,但是在這個藐視國會罪的構成要件草案中,連保持緘默和說謊的權利都沒有,嚴重牴觸人民的基本權力,不得不察。」

在分析萊豬黨團模糊焦點、誤導鄉民的慣用內宣伎倆之前,既然林志潔提到了美國,《台客台北》就先借鏡友邦,快速了解一下到底什麼是「藐視國會」。

美國憲法並未白紙黑字賦予國會傳喚人民作證的權力,但最高法院在1917年的判決中指出,國家授予國會立法權責,意味國會擁有處置對其藐視的權力。拒絕配合國會的調查,等於挑戰國家的公權力,而可以受到制裁。當國會認定特定行為對於國會的立法程序產生了阻礙,國會可以投票表決是否對於阻礙國會職責的人提出「藐視國會」的告誡。

美國近年來被告誡的人士幾乎都是因為拒絕國會傳喚出席作證,或者拒絕提供國會要求的文件資料。美國國會可以採取以下3種法律途徑來強迫藐視國會者配合調查:(1)由司法部或聯邦檢察官以《藐視國會罪》作刑事起訴,最高可處10萬美元(約320萬台幣)以及1至12月的有期徒刑;(2)在聯邦法院對藐視著阻撓國會的憲政權責提出民事訴訟;(3)國會自行審判藐視者,再由國會警衛官 對藐視者進行逮捕及囚禁,直到藐視者願意出席作證或是提供文件資料為止。不過,這個極端的手段,30年代後就沒有再被使用過。

被國會傳喚作證的國民可以說謊嗎?根據美國聯邦法規,任何人在政府行政、立法或司法部門管轄的權責範圍中,包括國會所進行的調查,如果明明知道事情真相卻刻意偽造或隱瞞資訊,可處罰鍰或最高5年的有期徒刑。

那麼,被國會傳喚作證的人民有什麼權利呢?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保障人民有拒絕「自證其罪」的權利,也就是說,如果自己所提供的證詞可以、或可能讓自己被定罪或者受到牽連時,受傳喚者有權利保持緘默,拒絕回答國會所提出的問題。

結論:在美國,如果國會傳喚你作證,而你拒絕配合,國會可以行使公權力用《藐視國會罪》對你作起訴。但為了不讓你自己因為作證而被定罪或受到牽連,美國憲法也保障你在國會中擁有拒絕回答問題的權力。但美國憲法沒有給你的,是你對國會「說謊的權力」。

了解美國的「藐視國會」後,讓我們再回頭看林志潔的鬼扯:

「最後要講的是,沒有錯,美國是有藐視國會罪的,但是美國所有接受訊問的人本身就是證人的身份。」

蔡英文集團內宣的慣用伎倆之一,就是把真話夾雜於誤導資訊中,讓誤導資訊被鄉民消化當成為事實。「美國有藐視國會罪」是真話,是眾所皆知的公認事實,而「接受訊問的人都是證人的身份」基本上則是廢話。國會傳喚關鍵人物,目的就是要收集證據用來調查真相,因此需要傳喚人以證人出面作證。國會並非執法單位,也不判決被傳喚者是否有罪,被傳喚者身份當然不是被告。注意林志潔特別用了但是這兩個字:「但是美國所有接受訊問的人本身就是證人的身份。」鄉民是不是就受到了林志潔的暗示及誤導:噢,那麼台灣接受(國會)訊問的人都不是證人的身份啊?

為什麼林志潔故意把焦點從證人轉到被告而把兩個毫不相干的角色混而一談?這裡先點出,林志潔沒有告訴鄉民的是,當人民以證人或者是同案被告的身分在台灣的法庭上說謊,台灣的《偽證罪》可以對說謊者處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換句話說,如果被告在法庭上說謊,目前在台灣真的沒有法律能管得到(也讓所有蟑螂政客鬆了一口氣,為自己加油,要繼續維持現狀!),但如果以證人或同案被告的身份對法庭說謊,仍會面對司法的制裁。

林志潔的鬼扯接著提到:「我國的被告尚且可以保持緘默,我們的被告可以說謊,但是在這個藐視國會罪的構成要件草案中,連保持緘默和說謊的權利都沒有,嚴重牴觸人民的基本權力,不得不察。」

鄉民是否已經看出貓膩?「我國的被告可以保持緘默」是一半事實的陳述;至於「我們的被告可以說謊」,嗯,如果可以在這裡的意思是:不用擔心會有任何後果,因為台灣沒有法律可管,那林志潔也沒說錯;不過「在這個藐視國會罪的構成要件草案中,連抱持緘默和說謊的權利都沒有」,就是林志潔混淆事實陳述來誤導鄉民的鬼扯。

林志潔鬼扯了什麼?

首先,國會傳喚證人,不是傳喚被告。國會監督的是行政院官員,監督的是國家施政方針;國會不是監督一般的小老百姓,不是監督你和我。

如果國會傳喚蘇貞昌,要求他上立法院說明為什麼要求蔡政府介入鏡電視取得執照之爭議不用去查,蘇貞昌的身份是證人,不是被告。如果國會傳喚蔡英文,要求她上立法院說明,她的政治大學人事檔案,包括她繳給政大的實體博士論文,憑什麼用國家機密保護法封存至2049年12月31日,蔡英文的身份是證人,不是被告。如果國會傳喚賴清德,要求他上立法院說明為什麼他聲稱他根本沒申報的違建老家一直有繳稅,賴清德的身份是證人,不是被告。如果國會傳喚蕭美琴,要求她上立法院說明,為什麼她的自傳不下數十次宣稱自己出生就只有美國籍沒有中華民國國籍,蕭美琴的身份是證人,不是被告。

被告在台灣法庭上有權利保持緘默,故意、任意說謊也無法可罰(蟑螂政客:好家在,千萬不能失去這項好康!),但證人說謊仍必須負法律責任。

請問林志潔大大教授,台灣的國會到底是傳喚被告還是傳喚證人?

再來,目前在「民主已接近完美」台灣,被告對法庭說謊只不過還沒有法律條文對以約束懲處,並不表示未來不會立法來彌補這個有心政客故意留給自己人的法律漏洞,這樣惡劣卑鄙的錯誤行為更不值得台灣繼續縱容、自豪或鼓勵下去;林志潔卻認為對法庭說謊是一種「權利」?用錯誤訊息來妨礙司法公正、誤導調查、扭曲真相、欺騙國家也欺騙社會是台灣人民的「權利」,這是什麼樣的病態法治觀念?這就是蔡英文集團的台灣價值?也難怪蔡政府遲遲不敢制定《妨礙司法公正罪》:民主已接近完美的台灣,怎麼可以剝奪人民對法庭說謊的「基本權利」?

請問林志潔大大教授,台灣1998年通過《動物保護法》而有明確法規來懲處虐待動物的行為之前,難道虐待動物是人民的「權利」?台灣2006年開始實行《性騷擾防治法》而有明確法規來懲處性騷擾行為之前,難道性騷擾是人民的「權利」?國會過半的蔡政府擋了8年還在擋《吹哨者保護法》,讓吹哨者揭發弊案無法受到完善保護,也讓更多鄉民根本不敢站出來吹哨,難道報復吹哨者是人民的「權利」?如果蔡政府永遠不肯通過《不法關說罪》,不懲罰關說,難道關說就永遠是人民的「權利」?

最後,刻意把國會和法院的功能以及權限混為一談,混淆視聽、迷糊焦點、誤導鄉民、嚇唬鄉民,林志潔應該不是無知,而是無恥。國會的職權是替人民監督行政院、監督政府的施政方針,在野黨要求建立國會聽證調查制度及藐視國會的立法,就是為了遏制蟑螂政客與和它們勾結的不肖財團,像蔡英文政經財團一樣,繼續在立法院對全國人民鬼扯、瞎掰、唬爛、裝傻而不需擔憂任何法律責任。國會執行對國家監督職責不是擾民,不會公審人民,更不可能無緣無故找鄉民麻煩。相反的,鄉民可以用選票制衡、監督國會,抵制《新三民自》,關注了解哪些立委在保護台灣民主,哪些立委在保護政黨私利。

請問林志潔大大教授,在萊豬黨執政的8年,我們所看到在立法院接受備詢的人士(如果林志潔不只光看《新三民自》等自家公關御用黨媒),是囂張無恥的政客、理直氣壯的政客、問東答西的政客、不知所云的政客、唬爛瞎掰的政客、支支吾吾的政客、裝死賣傻的政客,死不認錯的政客、互踢皮球的政客、一問三不知的政客,還是林志潔看到了哪位無辜又可憐的民間小老百姓或企業大老闆被剝奪了說謊的「基本權力」?

2012年12月13號,當時還未執政掌權的民進黨立法委員林佳龍在《如何落實憲法的67條「立法院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以健全國會職權及深化民主發展》的公聽會上表示:

「立委對政府官員質詢,官員在那10分鐘裡,只要當個木頭人被罵幾句,事後什麼事情也沒發生,這個質詢並沒有辦法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但其實我們對於他的隱匿,是可以要求他對其失職負起責任;他如果說謊更是要對其在國會殿堂所做的不實證詞或虛偽證據負起刑法上、政治上的責任。」

請問林志潔大大教授是否可以對此發表她的專家高見?蔡英文在2016年承諾的國會改革項目8年下來幾乎全數跳票,如果鄉民不密切關注這個對國家民主未來無比重要的議題,蔡英文集團將把台灣的國會改革、司法改革卡到哪個世紀?

目前台灣學界充斥著林志潔、沈伯洋、陳時奮(翁達瑞)、陳明通這類舔黨人士,而陳耀祥、陳吉仲、趙天麟等萊豬政客下台後也紛紛宣佈回校園教書。在校園說謊、對學生說謊、對自己說謊,也是教授的權利吧。

蔡英文污穢的中央廚房8年下來包養了一隻隻的蟑螂政客、蟑螂專家、蟑螂學者、蟑螂媒體,爬滿台灣整個社會,在每個領域傳播細菌,在每個階層排卵孳生,不但讓民進黨不斷腐敗、潰爛淪為今日的萊豬黨,更繼續掛著已滅亡的民進黨民主招牌到處招搖撞騙,一躍成為台灣有史以來組織最完善,規模最龐大,資金最雄厚的國家級詐騙集團。說謊是權利,愛台得舔黨。台灣的民主在萊豬黨掌權執政下,如1.5博士蔡英文所誇耀,果然已接近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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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你們那些法案通過了,那些長期的綠油油該怎麼辦,沒辦法在家吃飽等修桿了,小雲也沒辦法叫了,日子怎麼過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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