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7 則留言



匿名
學校的負評有夠多

熊藍鷳
熊藍鷳作者
謝謝各位的正義!已轉發其他平台!

匿名
這個校長違憲妨礙受教權,人本怎麼沒有追下去?

匿名
教師經調查認定有對學生下體砸刮鬍泡、手滑屁股、碰觸隱私部位等6項性騷擾行為,卻未依法停聘及解聘,監院糾正內湖高工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匿名
教育局違法!可用刑事告訴找出加害者,可用民事告訴叫加害者家長出面處理。 文長... 「教育局回應,學校於接獲有疑似性別事件後,即依法進行校安通報,並於3日內召開會議決議受理,目前刻正依法調查中,並提供被行為學生相關輔導及協助。」短短一句話,已違反第 22 條、第 36 條、第 40 條。參酌當事人說法,可發現該說法另違反第 32 條、第25條。如學校教官於3月「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確定教官知悉,因為教官知悉後回被害人「跟學校沒關,是她自己沒收好東西」、教育局亦表示學校進行校安通報,故可確定存在此事件。),校方確實依法通報、調查,則依據第 32 條,校方應通知被害人;第 25 條校方應告知當事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第 36 條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檢舉人及行為人,然事發迄今已約6個月(3月-9月),即不可能存在「接獲有疑似性別事件後,即依法進行校安通報,並於3日內召開會議決議受理」還「刻正依法調查中」。如「刻正依法調查中」合法,表示學校未於知悉時通報(違反第 22 條);如的確「接獲有疑似性別事件後,即依法進行校安通報,並於3日內召開會議決議受理」,則「刻正依法調查中」違法(違反第 36 條)。教育局未審酌校方違法,即宣稱該校合法,違反第 40 條學校主管機關應對學校「適法監督或予以糾正」之規定,已構成行政違失。 受害人通報校方後,校安回應說疑為「某種男性體液」,教官還說此事「跟學校無關」,是她自己沒收好東西,過程違反第 22 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立即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 「要求調監視器也被阻止」、「先前徹文是因為家長收到學校電話要求撤文」則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事件之證據」之嫌。 當事人表示「事發至今數個月身心感到相當煎熬且害怕,感覺不到學校有在幫助她,要求調監視器也被阻止,她並質疑校方是否有依法於獲報內24小時通報教育機關。」,表示被害人並未收到學校通知,顯示校方違反第 25 條、第 32 條、第 36 條的通知被害人之義務。此外被害人「身心感到相當煎熬且害怕,感覺不到學校有在幫助她」,此陳述顯示校方違反第24條、第25條之扶助義務。 校方、校長、教官違反各條規定之情事,均應依第43條予以裁罰,校方與主管機關均應第44條告發涉及不法之人員。然教育局未踐行第40條、第44條之規定,反而宣稱校方一切合法,可見整個違法程序就是教育局帶頭。 大家可以依第 31 條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此「案件本身」或是向監察院陳情台北市教育局不法。但最有效的,可能還是鄉民正義(不是肉搜),讓此案件一而再、再而三被轉發,轉發到CNN、BBC報導或是蔣萬安要選了,屆時就會處理台北市教育局、教育局就會去處理學校。 至於要求交代: 1向地檢署提起告訴,地檢署檢察官會去幫你查出是誰做的,但因為是未成年,不太會有刑事問題。 2.在地檢署查出加害人之後,向民事法庭提出損害賠償,叫他家裡出面處理。 3.根據地檢署、法院的資料,再向台北市政風、廉政署檢舉校長、老師、教育局瀆職。

匿名
建議射女同學嘴裡,遲早要學會的~~
CopyRight © 2019-2026 爆料公社 All Rights Reserved.